《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大法,也是華人世界第一部以民主與自由為核心的成文憲法。它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並於1947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以下是從學術與制度角度對這部憲法的完整概述。
一、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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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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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1911)推翻帝制後,中華民國成立,但政治動盪,憲政制度屢次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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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主張以「三民主義」(民族、民權、民生)為立國思想,並提出「五權憲法」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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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於1928年統一中國後,經歷訓政時期,於1946年召開制憲國民大會,完成《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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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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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成文憲法與剛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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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中國傳統政治文化與西方憲政思想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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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建立一個「以民為主、五權分立」的民主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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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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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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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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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權透過四種權力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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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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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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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創設的五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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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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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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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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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考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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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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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在三權分立的基礎上加入「考試」「監察」兩權,使權力更精細分工,並延續中國傳統的科舉與糾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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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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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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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權:言論、出版、宗教、集會、結社、居住、遷徙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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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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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權與參政權:受教育、工作、納稅、服兵役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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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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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為皆須依法而行,行政、司法、立法權受憲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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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高於一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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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憲法架構
《中華民國憲法》正文共14章175條,內容如下:
| 章節 | 名稱 | 主要內容 |
|---|---|---|
| 第一章 | 總綱 | 國家體制、主權、領土、國旗等基本規定 |
| 第二章 |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各種基本人權與公民義務 |
| 第三章 | 國民大會 | 代表國民行使最高主權機關職權(後廢止) |
| 第四章 | 總統 | 國家元首,行使行政權之最高領導 |
| 第五章 | 行政 | 行政院組織、職權與行政監督 |
| 第六章 | 立法 | 立法院職權與立法程序 |
| 第七章 | 司法 | 司法院組織及審判與釋憲職權 |
| 第八章 | 考試 | 考試院掌理公務員任用考選制度 |
| 第九章 | 監察 | 監察院行使糾舉、彈劾與審計職權 |
| 第十章 | 中央與地方關係 | 權限劃分與自治制度 |
| 第十一章 | 邊疆制度 | 少數民族地區自治 |
| 第十二章 | 基本國策 | 教育、經濟、國防、外交等方針 |
| 第十三章 | 憲法之施行與修正 | 修憲程序與施行條件 |
| 第十四章 | 附則 | 其他補充性條文 |
四、戰後發展與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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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條款時期(1948–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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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國共內戰,《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使憲法部分條文暫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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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遷台後,臨時條款使總統權力極度集中,憲政體制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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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與憲法增修條文(1991–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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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臨時條款廢止,恢復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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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修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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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恢復憲法效力、建立「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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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確立總統全民直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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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強化立法院地位、簡化國會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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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廢除國民大會,立法院取得修憲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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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後實際運作趨向半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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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憲法的司法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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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為最高憲法詮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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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釋字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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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號:確認憲法基本原則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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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號:確立「憲法變遷」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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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號:強調「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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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釋使抽象條文具體化,成為憲政民主的重要保障。
六、學術評價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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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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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分立為世界首創,結合中國傳統與現代憲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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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孫中山「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政治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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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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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立法間權責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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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兩院功能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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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運作已偏向三權分立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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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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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修憲與民主化後,《中華民國憲法》成為台灣民主政治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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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人社會中,具有「民主憲政實驗典範」的學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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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論
《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承載中華政治文化與現代憲政理念的歷史性文件。
它不僅體現孫中山三民主義的理想,也記錄了中華民國由威權到民主的轉變。
從學術角度看,它是研究「東方憲政現代化」的重要範例,顯示出中國文化與西方法治精神的結合與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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