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T. 賴特對律法書(摩西五經)的解讀,是他整個聖經神學框架的基石。他跳脫了傳統基督教中「律法 vs. 恩典」的簡單二元對立,將律法置於一個更宏大、更動態的救贖敘事中來理解。
總結來說,賴特認為:律法是神在救贖故事中,賜給祂特定子民以色列的、帶有特定目的的「暫時性章程」。
以下是賴特觀點的詳細分解:
1. 律法的敘事背景:盟約的故事
賴特強調,絕不能將律法從聖經故事中抽離出來,當作一套永恆不變的宗教規條。律法是盟約的章程,是故事的一部分。
創造與墮落之後:在亞當夏娃犯罪,世界陷入混亂後,神啟動了救贖計畫。祂呼召亞伯拉罕,與他立約,應許要透過他的家族使「萬國得福」。
律法的位置:律法是在這個盟約故事中,在出埃及這個偉大的救贖事件之後賜下的。神先拯救了以色列(恩典的作為),然後才將律法賜給他們。
核心順序:因此,律法不是人用來換取救贖的工具,而是對已經得救贖的子民的生活指引。它的前提是:「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20:2)。恩典在先,律法在後。
2. 律法的三重目的
神賜下律法給以色列,在賴特看來,主要有三個目的:
a. 界定以色列為神的子民
律法是一套獨特的「憲法」,旨在將以色列從周圍的萬國中分別出來。透過飲食條例、衣著規定、安息日和割禮等,神塑造了一個獨特的民族。他們的生活方式本身就是一個宣告:這位獨一的真神與我們同在,我們是屬祂的。律法定義了什麼是真正的「以色列人」。
b. 使以色列成為世界的「光」
神揀選亞伯拉罕的目的是使萬國得福。以色列被設定為解決「亞當問題」的方案。如果他們能忠心地持守律法,就將在應許之地建立一個公正、和平、繁榮的社會,成為萬國羨慕的對象,吸引他們來認識這位真神。申命記4:5-8正是這個思想的體現。律法是他們完成這個「呼召」的藍圖。
c. 顯明罪並指向未來的需要
這是賴特與傳統改革宗神學有連接但也有區別的地方。他同意律法顯明了罪,但他更強調其敘事性和盟約性。
律法本身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12)。
然而,以色列的歷史(從金牛犢到曠野的抱怨,再到列王時代的失敗)證明,他們無法持守律法。律法不僅顯明了個別的罪行,更顯明了以色列作為一個整體,和亞當一樣,無法完成神託付給他們的使命。
因此,律法起到了「診斷」作用。它表明問題不在於律法本身,而在於人心的剛硬。它指向了一個超越自身的未來:需要一次新的出埃及,需要一顆新的心,需要一位忠實的「以色列代表」 來最終成就律法的義。
3. 律法的「暫時性」與基督的成就
賴特認為,律法是神救贖計劃中的一個特定階段的章程,有其歷史時效性。它的目的是「直到」那位彌賽亞來臨。
基督是律法的目標:耶穌,作為忠實的以色列人,完全地活出了律法所要求的生活。他真正地愛神愛人,完全地順服天父的旨意。在他身上,以色列的呼召終於被實現。
基督是律法的終結:通過他的死與復活,耶穌成就了律法所指向的一切。他帶來了新約,這個約不是寫在石版上,而是寫在心版上(耶31:31-34)。在基督裡,界定神子民的不再是摩西律法的規條(如飲食條例、割禮),而是對耶穌基督的信心。
律法的精義得以實現:這並不意味著律法被廢棄。相反,它的精義和終極目標——愛神愛人——在聖靈的引導下,被提升和實現。基督徒不是在「守摩西律法」,而是在「順服基督」,而基督的教導(如登山寶訓)正是揭示了律法深層的、關乎內心的要求。
總結:賴特觀點的核心比喻
可以把律法書想像成:
一份在特定歷史時期,為建立一個特定民族國家(神權政體的以色列)而制定的「臨時憲法」。
這份憲法的目的是:
塑造國民身份(我們是耶和華的子民)。
指導國家建設(如何成為一個彰顯神公義的社會)。
暴露政治體系的缺陷(證明這個國家需要一位完美的君王和一次內心的革命)。
而當真正的君王——耶穌—— 來臨,並建立了新的國度——神的國—— 之後,這份舊的臨時憲法就被新的、更美的新約憲章(由聖靈寫在心上)所超越和成全。
因此,對賴特而言,讀律法書不是去尋找一套可以直接應用的規條,而是去理解神在救贖歷史中那個偉大故事的早期章節,看神如何開始祂的救贖工作,並如何透過以色列的歷史失敗,一步步地將所有人的目光引向那位唯一的救主——耶穌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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