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非常精準且深刻的問題,直指新約研究的核心。簡短的回答是:
保羅所批判的「律法主義」,主要不是指《申命記派歷史》的神學,而是指在《第二聖殿時期猶太教》特定背景下,對律法功能的一種「誤用」和「扭曲」。
讓我們來詳細拆解這個問題:
1. 保羅批判的究竟是什麼?
首先,我們要準確定義保羅批判的對象。他批判的並非律法本身,而是人與律法之間一種錯誤的關係。這種關係通常被稱為「律法主義」,但其核心是「靠行為稱義」的心態。
批判一:將律法視為「賺取」救恩的途徑。 這是一種「功績主義」心態,認為透過嚴格遵守律法的規條,可以在上帝面前積攢功德,換取稱義的地位。這將上帝白白的恩典,變成了人靠行為贏得的「工價」。
批判二:以律法作為「排外」的標誌和「自義」的憑藉。 特別是外邦人需要先成為猶太人(行割禮、守飲食條例)才能得救的觀點。這使得律法從引人到基督面前的「師傅」(加3:24),變成了隔斷人與上帝恩典的牆垣。遵守律法的人也因此產生了屬靈的驕傲。
保羅的核心論點是:「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加2:16)。稱義(與上帝恢復正確關係)是基於上帝的恩典,透過人的信心領受的,而非透過行為賺取的。
2. 這與《申命記派歷史》的神學有關嗎?
有間接的淵源,但並非直接批判對象。
淵源在於:申命記派歷史確實強調 「順服則蒙福,悖逆則受禍」 的因果報應模式。這個神學框架本身是正確的,它說明了上帝的公義和聖約的真實性。
但保羅並非批判這個框架本身:他批判的是,在第二聖殿時期,這個框架被簡化、機械化、並內化為一種個人得救的方程式。申命記派歷史是從民族集體的興衰來談論祝福與咒詛;而到了第二聖殿時期,特別是在法利賽人的虔敬中,這個原則被應用到了個人層面,成為個人如何在上帝面前被接納的準則。這是一種神學重點的轉移。
所以,保羅不是在反對申命記派「上帝會審判罪惡」的教導,而是在反對一種將律法的行為視為個人稱義籌碼的扭曲理解。
3. 這與《第二聖殿時期猶太人信仰》的關係
這是保羅直接對話和批判的處境。
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特別是法利賽傳統,也是保羅的老本行),為了在失去國家、散居各地的情況下保持身份,發展出了以嚴守律法為核心的信仰實踐。在這個過程中,產生了保羅所批判的那種心態的土壤:
律法的中心化:律法成為身份認同的絕對標誌(割禮、飲食條例、安息日)。遵守這些「行為」成了區分「上帝子民」與「外邦罪人」的界線。
「行為稱義」的心態:雖然當時的猶太教絕非否認上帝的恩典(他們相信揀選和出埃及都是出於恩典),但在日常的虔敬實踐中,很容易產生一種「靠嚴格遵守律法細則來維持自己在聖約中的地位」的心態。這形成了一種「契約式」的關係:我遵守,所以你上帝必須祝福。
保羅的親身經歷:保羅在《腓立比書》3:4-6中見證,他在律法下的行為是「無可指摘的」。但他認識到,這些曾經讓他自誇的資本,在因信稱義的真理面前,不過是「糞土」。他所歸信的基督,顛覆了他過去作為法利賽人所持守的整套「靠律法稱義」的系統。
結論
我們可以這樣總結:
神學根源:保羅問題的神學根源可以追溯到申命記派歷史的「祝福-咒詛」模式,因為它奠定了律法與福祉之間的緊密聯繫。
歷史與批判對象:但保羅直接的批判對象,是第二聖殿時期對這一模式的應用和發展——即一種將律法行為視為在上帝面前建立個人義的途徑,並以此產生排外性和屬靈驕傲的宗教文化。
保羅的貢獻:保羅並非要廢掉律法,而是要恢復律法真正的功用:律法像一面鏡子,顯明人的罪(羅3:20),並作為「訓蒙的師傅」引領人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加3:24)。之後,成聖的生活仍然需要律法作為上帝心意的指引,但動機不再是「賺取」,而是出於對恩典的「感恩與回應」。
因此,與其說保羅在批判某個特定的神學傳統,不如說他在批判一種普遍存在於墮落人性中的宗教傾向——即試圖通過自己的宗教行為來建立自己的義,而不是降服於上帝的義。這種傾向在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中找到了特別成熟的表達形式,也因此成了保羅書信中尖銳對話的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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