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14, 2025

聖約律法主義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術語,它精準地捕捉到了一種在第二聖殿時期發展起來的、對律法的特定理解方式,也是保羅所激烈反對的核心。讓我們來深入解析「聖約律法主義」這個概念。

什麼是「聖約律法主義」?

它並非一個正式的古代派別,而是現代學者(如 E. P. Sanders)用來描述第一世紀猶太教(特別是法利賽傳統)如何理解「律法」與「救恩」之間關係的一個模型。Sanders 為其創造了一個著名的標籤:「聖約守法主義」

這個概念的核心在於:救恩是基於上帝的恩典,而入盟約的成員則有責任遵守盟約的律法。

我們可以將其分解為一個兩階段的模式:

  1. 入門:基於恩典

    • 上帝憑藉其恩典,單方面地揀選了以色列,並與他們立約(例如與亞伯拉罕之約、西奈之約)。一個人的「得救」或「稱義」的基礎,首先在於他是這個上帝恩典所建立的聖約群體的一員。

  2. 維繫:基於行為(守法)

    • 作為聖約子民,有責任遵守上帝的律法(托拉)。律法是盟約的條款,是上帝賜予祂子民的生活方式。

    • 遵守律法不是為了「賺取」 進入聖約的資格,而是為了「維繫」 在聖約之內的地位。它是在履行作為盟約成員的義務。

    • 當人犯罪(違反律法)時,盟約提供了贖罪和悔改的機制(如獻祭制度),使人可以恢復與上帝的正確關係。

這個觀點下的猶太教形象

根據這個模型,第一世紀的猶太教並不像後來基督教批判的那樣,是一種冰冷、靠行為賺取救恩的宗教。相反,它是一個以神的恩典為起點、以律法為生活指引的充滿活力的信仰體系。猶太人守律法,是出於對神揀選之恩的感恩回應,是作為神子民的身份標記和榮耀。

保羅所批判的是什麼?

那麼,如果「聖約律法主義」是如此以恩典為基礎,保羅還在反對什麼?保羅的批判點在於這個模型的「邊界設定」 和「終末實現」

  1. 對外邦人的排斥性

    • 在「聖約律法主義」下,成為神子民的唯一合法途徑是進入以色列的聖約,而這通常需要通過割禮遵守飲食潔淨條例等律法行為來實現。

    • 保羅所領受的福音是:因信基督而稱義,是對所有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開放的,不需要先成為律法下的猶太人

    • 因此,保羅批判的是那種將遵守摩西律法作為加入神子民團體的先決條件的主張。在他看來,這等於是在神的恩典之外另立門檻,否定了基督救贖的充足性。(參見《加拉太書》中保羅與「猶太化」信徒的爭論)

  2. 在基督已來臨的新時代中的不足

    • 保羅相信,耶穌基督的死與復活已經開啟了終末的新紀元。在這個新紀元中,「稱義」的基礎不再是「在摩西之約裡」,而是「在基督裡」。

    • 因此,那種試圖透過持守摩西律法來「維繫」在神面前的義的作法,在基督已經成就了救贖之後,就變得過時且無效了。它讓人停留在舊的時代,無法完全擁抱在基督裡的新創造。

    • 保羅認為,依靠律法行為會導致自誇(因為人可以說「我遵守了律法」),而因信稱義則排除了人的自誇,將一切榮耀歸給神。(羅馬書3:27)

總結

方面「聖約律法主義」(第二聖殿猶太教的一種模型)保羅的福音
救恩基礎神的恩典(揀選與立約)神的恩典(在基督裡的救贖)
律法角色維繫聖約成員身份的途徑,是神子民的生活規範。引導人到基督面前的「啟蒙師」(加3:24),其「稱義」功能已在基督裡終結。
群體邊界透過割禮和守律法來界定「神的子民」。透過信靠耶穌基督來界定「神的子民」,向猶太人和外邦人同等開放。
保羅的批判點將其作為外邦人歸向神的必要條件,從而限制了福音的普世性,並在某種程度上鼓勵了在肉體上的自誇。稱義唯獨藉著信,不靠律法的行為。

結論是:保羅所批判的「律法主義」,最好理解為一種在恩典立約的框架內,卻將律法行為視為群體邊界和終末稱義的維持手段的神學。他反對的不是猶太人愛神和守律法,而是反對將守律法作為在基督之外、區分「神子民」與「外邦罪人」的終極標準,因為這否定了基督十字架的終極性和充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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