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非常核心的聖經神學問題。簡短的答案是: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從來不是靠行律法得救的;他們同樣是「因信稱義」,靠著信心得救。 律法的功用不是讓人靠著得救,而是顯明罪、指引生活,並指向那位要來的基督。
以下從幾個層面來說明:1. 亞伯拉罕的例子:因信稱義的典範
保羅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中,最關鍵的論證就是回到亞伯拉罕。亞伯拉罕生活在律法頒布之前,聖經卻說: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創15:6;羅4:3;加3:6)
保羅的結論是:稱義的原則從舊約到新約都是一致的——本乎恩,因著信。 如果連舊約的祖宗亞伯拉罕都是因信稱義,那麼後來的以色列人也不可能靠行律法得救。
2. 律法的功用:不是得救的途徑
律法(摩西五經中的誡命)在聖經中的功能包括:
顯明罪:「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
像訓蒙的師傅,引導人到基督那裡(加3:24)。
作為神子民的生活指南,使他們在萬民中分別為聖。
但律法本身沒有能力賜生命,也沒有提供赦罪的最終解決。如果人能靠律法得救,基督就徒然死了(加2:21)。因此,律法從來不是神設計的「得救方法」,而是顯明人需要救恩。
3. 舊約中的信心與恩典
舊約裡得救的人,都是憑信心回應神的恩典:
挪亞「因著信」預備方舟(來11:7)。
亞伯拉罕「因著信」順服、獻以撒(來11:8-19)。
大衛犯罪後禱告:「求你赦免我的罪……」「求你使我仍得救恩之樂」(詩51:1-12)。他深知得救在於神的憐憫,不是靠獻祭本身。
哈巴谷:「義人因信得生」(哈2:4),這節經文被新約引用多次(羅1:17;加3:11;來10:38)。
《希伯來書》第11章整章列出舊約信心偉人,結論是他們「因信」得了神的喜悅。這清楚說明舊約得救的基礎是信心,不是行為。
4. 舊約的獻祭與信心
舊約的獻祭制度本身不能除罪(來10:4)。獻祭是信心的表達——獻祭的人藉著祭牲,憑信心仰望神所應許的赦免和將來的救贖。若沒有信心,獻祭只是宗教儀式,神甚至厭惡(賽1:11-17;何6:6)。因此,舊約的獻祭是「因信稱義」在基督裡成全之前的預表。
5. 區分「得救」與「在約中的祝福」
以色列人作為民族,在舊約中確實有「守律法就蒙福、違背就受咒詛」的盟約條款(申28)。但這關乎在應許之地的生活祝福與審判,不是永恆救恩的機制。保羅在羅馬書9-11章處理以色列的問題時,清楚區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因為他們「不是憑信心求,只憑行為求」(羅9:31-32)。這正說明靠行為得救是行不通的。
結論
| 問題 | 聖經答案 |
|---|---|
| 舊約以色列人靠行律法得救嗎? | 不是。律法不能使人稱義。 |
| 舊約也是靠信心得救嗎? | 是。亞伯拉罕、大衛、哈巴谷等都以信心回應神。 |
| 律法的角色是什麼? | 顯明罪、引導人到基督、作為生活準則。 |
| 舊約與新約的得救原則一致嗎? | 一致:本乎恩,因著信,唯獨基督是救主。 |
舊約信徒與新約信徒的差別,不在於得救的原則,而在於基督顯明的程度。 舊約信徒憑信心仰望神所應許的救贖(那將要來的彌賽亞),新約信徒憑信心回望已經成就的救贖(耶穌基督)。得救的根基,從頭到尾都是「因信稱義」,唯獨恩典、唯獨信心、唯獨基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