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pril 23, 2026

D. A. 卡森(D. A. Carson)對「神的揀選」與「人的選擇」的看法

 

D. A. 卡森(D. A. Carson)對「神的揀選」與「人的選擇」的看法

D. A. 卡森是當代最具影響力的福音派新約學者之一。他對這個神學難題的核心立場是:聖經同時教導神絕對的主權與人有真實的責任,這兩者並非彼此對立,而是一個「張力中的框架」——不是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是需要探索的奧祕

1. 核心立場:聖經中的張力,而非系統化的矛盾

卡森在他最重要的著作之一《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Divine Sovereignty and Human Responsibility)中,明確指出聖經同時呈現兩種真理:

「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之間的張力幾乎是無限地寬廣……最常見的問題眾所周知:如果神是絕對的主權者,我們在何種意義上還能有意義地談論人的選擇、人的意志?……我們該如何將強調神超越性和全能性的經文,與那些提到神後悔的經文聯繫起來?」

卡森的結論是:這兩者不是彼此限制,而是相互共存。他寫道:

「與那些認為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是相互限制的觀點相反,前者(神的主權)實際上並不會減輕後者(人的責任),而後者也絕不會限制前者。」

對他而言,這不是一個邏輯上需要解決的矛盾,而是一個聖經呈現的框架——基督徒應當在兩者之間保持平衡,而非偏廢其一。

2. 神的主權:聖經的四個面向

在《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一書中,卡森將聖經中支持神主權的經文歸納為四大類

類別說明
神是創造主、統治者和萬有的擁有者神對一切受造物擁有絕對的主權
神是所有發生之事的終極個人性原因沒有任何事發生在神的旨意之外
神揀選祂的子民揀選是聖經明確的教導(如弗1:4-5)
神是成功或好運的未被承認的源頭一切的好處都來自於神

卡森無意淡化這些經文的力量。他認為,任何嚴肅對待聖經的人,都不能否認神擁有這種主權。

3. 人的責任:聖經的九個傳統

同時,卡森也列出了聖經支持「人有自由和責任」的九條「傳統脈絡」

  1. 人面對大量的神聖勸誡和命令

  2. 人被描述為順服、相信、選擇神

  3. 人犯罪和背叛神

  4. 人的罪被神審判

  5. 人被神試驗

  6. 人因所行的得著神聖的獎賞

  7. 被揀選的人有責任回應神恩典的邀請

  8. 禱告不是神編寫的展示品

  9. 神真誠地懇求罪人悔改得救

這些經文顯示,聖經從不將人視為木偶或機器人,而是始終將人當作有真實選擇、需要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位格者。

4. 如何在張力中理解「揀選」?

卡森對「揀選」的理解,可以從兩個核心觀點來把握:

(1) 揀選的恰當回應是「感恩」,而非「爭論」

在一篇題為〈我多麼感恩自己位列選民之中〉的文章中,卡森提出一個深刻的反思

「當你想到『揀選』或『預定』這兩個詞時,腦中浮現的是什麼?……『感恩』這個詞是否在其中?」

他引用以弗所書1:3-5,指出保羅提到「揀選」的第一個反應不是神學辯論,而是頌讚:「願頌讚歸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神……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

卡森認為,如果一個人的預定論使他變得驕傲或冷漠,那就是對揀選教義的誤解。相反,揀選應該生出謙卑和感恩——「為什麼是我?」這種驚奇感,才是對揀選教義的正確回應

(2) 揀選與自由意志的相容主義(Compatibilism)

卡森在神學立場上屬於改革宗傳統,因此他接受所謂的「相容主義」(Compatibilism)。這個觀點主張:

  • 神的預定和人的自由選擇並不矛盾,因為「自由」的定義不是「不受任何因果影響」,而是「按著自己的意願行事」。

  • 人被定罪不是因為神強迫他們犯罪,而是因為他們自願地犯罪——他們的選擇是真實的,儘管是在神主權的護理之下。

這與極端的加爾文主義(神主動預定人犯罪)和極端的阿米念主義(神只是預知人的選擇)都保持距離。

5. 從「神的愛」的五種層次來理解揀選

卡森在《論神的愛這一難解的教義》一書中,區分了聖經中五種不同的「神的愛」。這個分類對於理解「揀選」與「人的選擇」至關重要:

愛的層次說明對應對象
1. 三位一體內的愛聖父對聖子、聖子對聖父的特殊之愛三位一體內部
2. 護理之愛神對所造一切的普遍眷顧所有受造物
3. 救贖之愛神對墮落世人的拯救心腸全人類(普遍呼召)
4. 揀選之愛神對選民的獨特、有效、揀選性的愛選民
5. 有條件的愛神對順服之選民所賜的、有條件的愛順服的信徒

卡森警告說,只強調其中任何一種而忽略其他,都會造成「災難性的教義和牧養後果」

例如:

  • 若只強調揀選之愛(第4種),就容易走向「神愛選民、恨惡墮落者」的簡單二分法,甚至滑向極端加爾文主義。

  • 若只強調救贖之愛(第3種),就會得到一個情緒化的神,祂「想要拯救所有人卻做不到」,失去聖經中所呈現的那種至高主權

卡森的結論是:只有將這五種愛整合起來,才能正確理解聖經的整體教導

6. 神的主權與邪惡的問題

卡森也處理了一個相關的難題:如果神是絕對主權的,祂與邪惡的關係是什麼?他指出:

「神並不會以祂站在良善行動背後的那種同樣方式,站在邪惡行動的背後。」

換句話說,卡森區分了神對良善的「有效引導」和對邪惡的「容許」——雖然沒有完全解決邪惡問題,但避免了將神視為罪的作者。

7. 綜合整理

面向D. A. 卡森的看法
核心立場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是一個「張力中的框架」,不是需要解決的矛盾,而是需要探索的奧祕
對「神的揀選」肯定無條件的揀選(改革宗立場),但強調揀選的正確回應是感恩和謙卑,而非驕傲或爭論
對「人的選擇」肯定人有真實的責任和選擇;聖經中有九條傳統支持人的自由和責任
兩者的關係採取「相容主義」:神的主權和人的自由是真實並存的;神的主權不減輕人的責任,人的責任也不限制神的主權
對極端加爾文主義拒絕「神愛選民、恨惡墮落者」的簡單二分法;指出這會導致不知道如何自由地傳福音
對極端阿米念主義拒絕將神的主權削弱為僅僅「預知」;強調聖經中神絕對主權的經文不能被忽略
整合的途徑透過「神的愛」的五種層次來理解揀選與選擇的關係,保持聖經真理的平衡與比例

8. 總結

D. A. 卡森的立場可以用他自己的話總結

「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不是彼此限制的——前者不減輕後者,後者也不限制前者。」

他既不是一個將神的主權簡化為「神預定一切、人毫無選擇」的極端加爾文主義者,也不是一個將揀選貶低為「神只是預知人的選擇」的阿米念主義者。他堅持聖經同時教導這兩個真理,並呼籲基督徒以感恩和謙卑回應揀選的教義,同時以熱切的佈道和真誠的呼召回應人的責任。

正如一位評論者所總結的:「卡森的處理方式,是將這張力視為『一個需要探索的框架,而非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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