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A. 卡森(D. A. Carson)對「神的揀選」與「人的選擇」的看法
D. A. 卡森是當代最具影響力的福音派新約學者之一。他對這個神學難題的核心立場是:聖經同時教導神絕對的主權與人有真實的責任,這兩者並非彼此對立,而是一個「張力中的框架」——不是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是需要探索的奧祕。
1. 核心立場:聖經中的張力,而非系統化的矛盾
卡森在他最重要的著作之一《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Divine Sovereignty and Human Responsibility)中,明確指出聖經同時呈現兩種真理:
「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之間的張力幾乎是無限地寬廣……最常見的問題眾所周知:如果神是絕對的主權者,我們在何種意義上還能有意義地談論人的選擇、人的意志?……我們該如何將強調神超越性和全能性的經文,與那些提到神後悔的經文聯繫起來?」
卡森的結論是:這兩者不是彼此限制,而是相互共存。他寫道:
「與那些認為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是相互限制的觀點相反,前者(神的主權)實際上並不會減輕後者(人的責任),而後者也絕不會限制前者。」
對他而言,這不是一個邏輯上需要解決的矛盾,而是一個聖經呈現的框架——基督徒應當在兩者之間保持平衡,而非偏廢其一。
2. 神的主權:聖經的四個面向
在《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一書中,卡森將聖經中支持神主權的經文歸納為四大類:
| 類別 | 說明 |
|---|---|
| 神是創造主、統治者和萬有的擁有者 | 神對一切受造物擁有絕對的主權 |
| 神是所有發生之事的終極個人性原因 | 沒有任何事發生在神的旨意之外 |
| 神揀選祂的子民 | 揀選是聖經明確的教導(如弗1:4-5) |
| 神是成功或好運的未被承認的源頭 | 一切的好處都來自於神 |
卡森無意淡化這些經文的力量。他認為,任何嚴肅對待聖經的人,都不能否認神擁有這種主權。
3. 人的責任:聖經的九個傳統
同時,卡森也列出了聖經支持「人有自由和責任」的九條「傳統脈絡」:
人面對大量的神聖勸誡和命令
人被描述為順服、相信、選擇神
人犯罪和背叛神
人的罪被神審判
人被神試驗
人因所行的得著神聖的獎賞
被揀選的人有責任回應神恩典的邀請
禱告不是神編寫的展示品
神真誠地懇求罪人悔改得救
這些經文顯示,聖經從不將人視為木偶或機器人,而是始終將人當作有真實選擇、需要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位格者。
4. 如何在張力中理解「揀選」?
卡森對「揀選」的理解,可以從兩個核心觀點來把握:
(1) 揀選的恰當回應是「感恩」,而非「爭論」
在一篇題為〈我多麼感恩自己位列選民之中〉的文章中,卡森提出一個深刻的反思:
「當你想到『揀選』或『預定』這兩個詞時,腦中浮現的是什麼?……『感恩』這個詞是否在其中?」
他引用以弗所書1:3-5,指出保羅提到「揀選」的第一個反應不是神學辯論,而是頌讚:「願頌讚歸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神……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
卡森認為,如果一個人的預定論使他變得驕傲或冷漠,那就是對揀選教義的誤解。相反,揀選應該生出謙卑和感恩——「為什麼是我?」這種驚奇感,才是對揀選教義的正確回應。
(2) 揀選與自由意志的相容主義(Compatibilism)
卡森在神學立場上屬於改革宗傳統,因此他接受所謂的「相容主義」(Compatibilism)。這個觀點主張:
神的預定和人的自由選擇並不矛盾,因為「自由」的定義不是「不受任何因果影響」,而是「按著自己的意願行事」。
人被定罪不是因為神強迫他們犯罪,而是因為他們自願地犯罪——他們的選擇是真實的,儘管是在神主權的護理之下。
這與極端的加爾文主義(神主動預定人犯罪)和極端的阿米念主義(神只是預知人的選擇)都保持距離。
5. 從「神的愛」的五種層次來理解揀選
卡森在《論神的愛這一難解的教義》一書中,區分了聖經中五種不同的「神的愛」。這個分類對於理解「揀選」與「人的選擇」至關重要:
| 愛的層次 | 說明 | 對應對象 |
|---|---|---|
| 1. 三位一體內的愛 | 聖父對聖子、聖子對聖父的特殊之愛 | 三位一體內部 |
| 2. 護理之愛 | 神對所造一切的普遍眷顧 | 所有受造物 |
| 3. 救贖之愛 | 神對墮落世人的拯救心腸 | 全人類(普遍呼召) |
| 4. 揀選之愛 | 神對選民的獨特、有效、揀選性的愛 | 選民 |
| 5. 有條件的愛 | 神對順服之選民所賜的、有條件的愛 | 順服的信徒 |
卡森警告說,只強調其中任何一種而忽略其他,都會造成「災難性的教義和牧養後果」。
例如:
若只強調揀選之愛(第4種),就容易走向「神愛選民、恨惡墮落者」的簡單二分法,甚至滑向極端加爾文主義。
卡森的結論是:只有將這五種愛整合起來,才能正確理解聖經的整體教導。
6. 神的主權與邪惡的問題
卡森也處理了一個相關的難題:如果神是絕對主權的,祂與邪惡的關係是什麼?他指出:
換句話說,卡森區分了神對良善的「有效引導」和對邪惡的「容許」——雖然沒有完全解決邪惡問題,但避免了將神視為罪的作者。
7. 綜合整理
| 面向 | D. A. 卡森的看法 |
|---|---|
| 核心立場 | 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是一個「張力中的框架」,不是需要解決的矛盾,而是需要探索的奧祕 |
| 對「神的揀選」 | 肯定無條件的揀選(改革宗立場),但強調揀選的正確回應是感恩和謙卑,而非驕傲或爭論 |
| 對「人的選擇」 | 肯定人有真實的責任和選擇;聖經中有九條傳統支持人的自由和責任 |
| 兩者的關係 | 採取「相容主義」:神的主權和人的自由是真實並存的;神的主權不減輕人的責任,人的責任也不限制神的主權 |
| 對極端加爾文主義 | 拒絕「神愛選民、恨惡墮落者」的簡單二分法;指出這會導致不知道如何自由地傳福音 |
| 對極端阿米念主義 | 拒絕將神的主權削弱為僅僅「預知」;強調聖經中神絕對主權的經文不能被忽略 |
| 整合的途徑 | 透過「神的愛」的五種層次來理解揀選與選擇的關係,保持聖經真理的平衡與比例 |
8. 總結
「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不是彼此限制的——前者不減輕後者,後者也不限制前者。」
他既不是一個將神的主權簡化為「神預定一切、人毫無選擇」的極端加爾文主義者,也不是一個將揀選貶低為「神只是預知人的選擇」的阿米念主義者。他堅持聖經同時教導這兩個真理,並呼籲基督徒以感恩和謙卑回應揀選的教義,同時以熱切的佈道和真誠的呼召回應人的責任。
正如一位評論者所總結的:「卡森的處理方式,是將這張力視為『一個需要探索的框架,而非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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